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條 谷關警光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管理,
負責山莊一切管理事務,並得委任所在地警察分局代為管理。
第四條 本山莊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親屬使用,並得
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察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
人員為優先。
第五條 本山莊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六條 本山莊住宿時間為當日下午三時開始入住,翌日早上十一時以
前退房;逾午夜住宿者,不論住宿久暫,均以一宿計算。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