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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谷關警光山莊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條  谷關警光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管理,
      負責山莊一切管理事務,並得委任所在地警察分局代為管理。


第四條  本山莊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親屬使用,並得
      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察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
      人員為優先。


第五條  本山莊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六條  本山莊住宿時間為當日下午三時開始入住,翌日早上十一時以
      前退房;逾午夜住宿者,不論住宿久暫,均以一宿計算。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