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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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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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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谷關警光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管理,
負責山莊一切管理事務,並得委任所在地警察分局代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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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山莊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親屬使用,並得
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察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
勤務人員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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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山莊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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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山莊住宿時間為當日下午三時開始入住,翌日早上十一時以
前退房;逾午夜住宿者,不論住宿久暫,均以一宿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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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