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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谷關警光山莊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10054639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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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條  谷關警光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管理,
          負責山莊一切管理事務,並得委任所在地警察分局代為管理。
第四條  本山莊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親屬使用,並得
          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察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
          勤務人員為優先。
第五條  本山莊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六條  本山莊住宿時間為當日下午三時開始入住,翌日早上十一時以
          前退房;逾午夜住宿者,不論住宿久暫,均以一宿計算。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