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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獎勵青年穩定就業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青年穩定就業,改善青年失業狀況,累積職場發展實力,提升
    青年勞動參與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
    為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業服務處)。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係指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二十九歲以下失
    業青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失業期間至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並核發
         求職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就業於就業服
         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推介符合本局公告特定行業別名單之事業
         單位者。
   (二)至本局大臺中人力資源網辦理求職登記,並同意登錄職涯工作卡
         後,就業於大臺中人力資源網所登載之長照事業單位,於本市從
         事長期照顧工作者。


四、第三點第一款求職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個月;失業青年
    未於該文件有效期間內就業者,原求職登記文件失其效力。
    第三點第二款所稱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工作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過照顧服務員訓練取得結業證明。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畢業。
    第三點第二款所稱長照事業單位,係指在本局大臺中人力資源網登錄
    求才,職缺為照顧服務員且就業地點於本市,並經就業服務處所屬就
    業服務站台審核通過者。


五、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應提供本要點申請者就業諮詢及服務,
    申請者如經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評估需參加職業適性診斷、
    履歷健診、職涯諮詢、心理諮商或職涯成長團體等促進就業活動或課
    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六、符合第三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就業服務處申請穩定就業獎
    勵金:
   (一)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個月,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須達
         基本工資,得申請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獎勵金額為新臺幣
         一萬元整,但其實際就業地點位於和平區者,獎勵金額為新臺
         幣一萬二千元整。
   (二)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六個月,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須達
         基本工資,得申請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獎勵金額為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整,但其實際就業地點位於和平區者,獎勵金額為
         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整。
    前項就業期間之計算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已請領第一項第二款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者,不得再以其他理由
    申請本要點就業穩定獎勵金。


七、申請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後自願離職者,喪失請領本要點穩定就業
    獎勵金之資格,不得再提出各項申請。
    請領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後因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離職,符合
    第三點資格再就業者,得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穩定就業獎勵金,但
    不得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穩定就業獎勵金。


八、申請人於符合第六點申請資格起三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業
    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
   (一)申請書。
   (二)領取收據。
   (三)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切結書正本。
   (六)依第三點第一款申請者,須檢附求職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影
         本。
   (七)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者,須檢附事業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含
         工作地點及職務名稱)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或照顧服務
         員技術士證或相關科系(組)畢業證明。
   (八)實際就業地點位於和平區者,另應檢附事業單位出具之證明
         文件。
   (九)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依本要點申請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者,免附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
    至第六款規定文件。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檢送申請文件,經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
    站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逾越第一項申請期間者,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應駁回
    其申請。


九、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受理前點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八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加註初審意見送就業服務處複審。


十、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就業服務處及所屬就業服務站台得派
    員實地查核、電話抽查,並作成紀錄,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或以
    錄音、照相、攝影等方式作成紀錄,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業服務處應駁回其申請;其已受領
      穩定就業獎勵金者,就業服務處得撤銷或廢止其請領資格,並命
      其返還已受領之穩定就業獎勵金:
     (一)不實申領。
     (二)申請人為受僱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經雇主終止
           勞動契約。
     (五)於同一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惟屬在校期間曾受
           僱者不在此限。
     (六)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事。
     (七)有第八點第三項或第四項應予駁回之情形者。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就業服務處以書面通知前項申請人限期繳回已受領之穩定就業
      獎勵金,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二、本要點之獎勵於每年度由本局公告後始開始受理申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服務處編列預算支應。

  本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
  公告之。



十四、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就業服務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