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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青年積極尋職、穩定就業,改善青年失業狀況,累積職場發展
實力,提升青年勞動參與率;另為照顧本市弱勢青年,鼓勵其儘速投
入職場,以減輕初期就業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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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
為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業服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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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本國籍二十九歲以下
失業青年,於失業期間親自至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
登記,並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推
介就業,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二)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三)就業地點應於臺中市轄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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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參加本要點:
(一)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正本。
(二)切結書正本。
(三)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者,需檢附弱勢青年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如低、中低收入證明或學貸繳款證明等)。
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有效期間為一百八十日,惟當年度最終認定有
效期間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失業青年未於該文件有效期間內就業者
,原要點文件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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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應提供本要點申請者就業諮詢及服務,
申請者如經評估需參加職業適性診斷、履歷健診、職涯諮詢、心理諮
商、職涯成長團體或職涯履歷認證等促進就業活動或課程,無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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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第三點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就業獎勵金:
(一)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一個月,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須達基
本工資,得申請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整,但其實際就業地點
位於和平區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元整。
(二)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個月,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須達基
本工資,得申請就業獎勵金新臺幣八千元整,但其實際就業地點
位於和平區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九千元整。
(三)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六個月,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須達基
本工資,得申請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但其實際就業
地點位於和平區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整。
(四)同時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要點結束後,連
續就業滿六個月,以接續申請本點第一項第三款就業獎勵金為限
。
(五)弱勢青年符合本點第一項第一款者,得於申請該款獎勵金時另申
請弱勢青年就業獎勵金三千元,又符合本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款者,得於申請該款獎勵金時再分別申請弱勢青年就業獎勵金各
五千元。
前項就業期間之計算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
十日計算。
已請領本點第一項第三款就業獎勵金者,不得再以其他理由申請本要
點就業獎勵金。
青年於推介上工加保後,應於三日內主動回復勞保加保日期及加保公
司資訊予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以利系統錄案起算就業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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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青年參加本要點並經推介就業,於推介就業加保日起一年內,自行參
加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自辦、委託辦理之短期職業訓練、在職訓練課
程或臺中市勞工大學課程一門以上並結訓,於結訓後得申請職能提升
獎勵金,並依累計完成訓練時數核發:
(一)完成訓練時數十五小時以上未滿三十小時,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二)完成訓練時數三十小時以上未滿四十五小時,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
(三)完成訓練時數四十五小時以上未滿七十小時,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
(四)完成訓練時數七十小時以上,發給新臺幣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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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各項就業獎勵金轉職及離職規定如下:
(一)請領滿一個月或滿三個月就業獎勵金後自願離職者,喪失請領本
要點獎勵金之資格,不得再提出各項申請。
(二)請領滿一個月或滿三個月就業獎勵金後因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
由離職,於退保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符合第三點資格再就業者,
重新起算就業期間,得申請前點尚未申請之獎勵金項目。
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業者,喪失請領本要點就業獎勵金之資格,不
得再提出各項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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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符合第六點申請資格後,應至完成認證之電子信箱點選就業獎
勵金申請連結,除滿一個月就業獎勵金得於符合資格後九十日內申請
或與滿三個月就業獎勵金合併申請外,其餘皆須自符合資格後三十日
內至臺中市政府服務e櫃台提出線上申請。
申請人逾越前項申請期間者,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應駁回其申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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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符合第六點申請資格之青年,應填妥線上申請表並上傳下列文件提出
就業獎勵金申請:
(一)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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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受理前點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十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加註初審意見送就業服務處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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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符合第七點申請資格之青年,於推介就業加保日起一年內檢附職能
提升獎勵金申請書正本、領據正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內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結訓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本局規定之
文件,向提供服務之就業服務站(台)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結訓相關證明文件,應足以證明確為本人參訓及完成訓練時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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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未依本要點各項獎勵金規定上傳或檢附申請文件,經就業服
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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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就業服務處及所屬就業服務站台得派
員實地查核、電話抽查及勞保投保資料查詢,並作成紀錄,必要時
得查對相關資料或以錄音、照相、攝影等方式作成紀錄,申請人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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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業服務處應駁回其申請;其已受領各
項獎勵金者,就業服務處得撤銷或廢止其請領資格,並命其返還已
受領之各項獎勵金:
(一)不實申領。
(二)申請人為受僱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經雇主終止勞動
契約。
(五)於同一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惟屬在校期間曾受僱者
不在此限。
(六)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七)有第六點第三項、第九點第二項或第十三點應予駁回之情形者
。
(八)同一青年於相同期間已領取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
補助或津貼。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就業服務處以書面通知前項申請人限期繳回已受領之各項獎勵金,
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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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服務處編列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
度以就業服務處受理先後順序為之。本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
,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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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就業服務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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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