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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動物屍體處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
      物保護防疫處。


第三條  寵物屍體焚化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未滿十六公斤,每隻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二、十六公斤至三十公斤,每隻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三十公斤,每隻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已依動物保護法辦理登記之寵物屍體,得減半收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