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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1031006訂定.docx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動物屍體處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
物保護防疫處。
第三條 寵物屍體焚化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未滿十六公斤,每隻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二、十六公斤至三十公斤,每隻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三十公斤,每隻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已依動物保護法辦理登記之寵物屍體,得減半收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