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寵物屍體火化及遺灰處理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80272474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
        保護防疫處。
第三條 設籍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市民向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申請寵物屍體火化,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寵物屍體未滿五公斤者,每隻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寵物屍體五公斤以上者,每隻每公斤收取新臺幣五十元。不
            足一公斤者以ㄧ公斤計算。
        前項寵物屍體火化每隻不得逾五十公斤。
        非設籍於本市之民眾申請第一項寵物屍體火化者,依第一項費用
        之二倍金額收取。
        寵物已依動物保護法辦理登記者,第一項及前項費用得減半收取
        。
第四條 寵物屍體遺灰樹葬、灑葬或土葬,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申請人設籍於本市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人非設籍於本市者,每件收取新臺幣四千元。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