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申請取消公有路邊停車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路邊停車位係指本府依停車場法第十二條所
設置之路邊停車場。
三、本市公有路邊停車位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視實際出入需要,申請辦理取消一
至三個車位,保留出入口。
(一)公務機關、學校。
(二)無紅磚人行道及騎樓之大廈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
(三)醫院。
(四)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五)國際觀光飯店。
(六)倉儲業之倉庫車輛出入口。
(七)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
行業車輛出入口。
(八)建築工地工程車輛出入口。
(九)法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出入口。
(十)依法核准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
(十一)其他特殊狀況,得專案簽報處理。
四、前點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款車輛出入口如需經由人行道應先取得
本府建設局許可並完成斜坡道之設置
五、申請取消路邊停車位除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取消停車位地點位置圖及現場照片外,並分別依第三點各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辦理:
(一)第一項
1、第三款之開業證明。
2、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公司基本資料。
3、第八款之建築執照。
4、第九款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建築平面圖。
5、第十款停車場許可文件。
(二)第二項:本府建設局許可文件及斜坡道完工照片
六、核准留設之公共出入口,如其取消停車位原因消滅,本府得視道路交通狀況恢復停車位開放公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