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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申請取消公有路邊停車位
(以下簡稱停車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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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實際出入需要,申請取消一至三個
車位,以保留出入口:
(一)公務機關、學校、車站、市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
(二)無紅磚人行道之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
(三)醫院出入口。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出入口。
(五)國際觀光飯店出入口。
(六)倉儲業之倉庫車輛出入口。
(七)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
之行業車輛出入口。
(八)建築工地工程車輛出入口。
(九)法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出入口。
(十)依法核准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
(十一)其他特殊狀況,得專案簽報處理。
前項第六至十一款車輛出入口如需經由人行道者,應先取得該路段路
權機關同意設置斜坡道許可。
申請核准取消停車位路段應劃設禁止停車線或禁止臨時停車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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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取消停車位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取消停車位地點位置圖及現場照片。
(三)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其開業證明文件。
(四)依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申請者,其公司基本資料。
(五)依前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申請者,其建築執照、建築平面圖及開
工證明。
(六)依前點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申請者,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建築平面
圖。
(七)依前點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申請者,其停車場許可文件。
(八)符合前點第二項情形者,該路段路權機關同意設置斜坡道許可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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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准留設之公共出入口,如其取消停車位原因消滅,本局得視道路交
通狀況恢復停車位開放公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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