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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充分運用市政大樓各會議室,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會議室,係指本府市政大樓三樓301302室、四樓401室、集會堂,六樓601室、八樓801室、九樓市政會議室、首長簡報室、十樓1001室之會議空間。
3
會議室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處。
4
會議室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本府進駐各單位召開會議、研討會、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聚會。
5
各單位申請會議室,應利用本府會議室借用系統進行登錄借用,並採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本府行政處得於各單位登錄使用日一日前註銷並優先調用。
6
登錄借用時間後,應按登錄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異動或取消情形者,應隨時更正。
7
借用單位使用會議室前,應知會管理單位所須使用之設備並愛惜公物,使用後應立即復原狀及清潔場地。
8
為提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會議室使用秩序,本府行政處將不定期對市政大樓會議室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有違反第六點、第七點之規定或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者,由人事單位依規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