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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鑰匙管理使用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政大樓門禁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處,並保管所有備份鑰匙。
3
本府市政大樓之鑰匙,依其可開啟範圍,分為下列四層:
 

(一)第一層鑰匙:只可開啟單一房門。

(二)第二層鑰匙:可開啟各該單位所有房門或特定類型用途的區域(如會議室、集會室、員工餐廳、通訊設備、供電設備、環控設備、水電設備、管道間、停車場、司機休息室、樓梯/梯廳管制區及一般樓梯/梯廳等)。

(三)第三層鑰匙:可開啟本府數個樓層全部房門或數個特殊類型用途的區域(如員工設施區、機房區、運務部、清潔/茶水/儲藏室、特殊安全空間、樓梯/梯廳及走廊區等)。

(四)第四層鑰匙:可開啟本府各樓層全部房門。


4
各層鑰匙之分配使用對象如下:
 

(一)第一層鑰匙:本府市政大樓各使用單位指定之管理人員。

(二)第二層鑰匙:本府市政大樓各該單位指定之管理人員。

(三)第三層鑰匙:本府行政處廳舍管理科科長、行政處鑰匙管理人員。

(四)第四層鑰匙:秘書長、市府警備隊、中央監控室值日人員。


5
各層鑰匙之使用人應負保管責任,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出借使用。但經單位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複製鑰匙。但經本府行政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因人事異動,職務交接時,應確實將鑰匙點交並製作點接清冊。

(四)其他應遵守之法令或相關規定。


6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遺失鑰匙者,應賠償原廠空白鑰匙及打製之相關費用,並簽立切結書。

(二)違反第五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者,簽報主管單位議處。

(三)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損壞鑰匙、鎖心或使門鎖無法正常作用者,應賠償鑰匙、鎖心之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