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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政大樓門禁安 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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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並保管所有備份鑰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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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市政大樓之鑰匙,依其可開啟範圍,分為下列四層: (一)第一層鑰匙:限開啟單一房門。 (二)第二層鑰匙:限開啟各該機關所有房門或特定類型用途區域(如各機關內部會議室、儲藏室或其他權屬空間等)。 (三)第三層鑰匙: 限開啟本府數個樓層全部房門或數個特殊類型用途區域(如機房區、清潔/茶水/儲藏室及樓梯/梯廳及走廊區等公共空間)。 (四)第四層鑰匙:得開啟本府各樓層全部房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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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層鑰匙之分配使用對象如下: (一)第一層鑰匙:本府市政大樓各使用機關指定之管理人員。 (二)第二層鑰匙:本府市政大樓各該機關指定之管理人員。 (三)第三層鑰匙:本府秘書處鑰匙管理人員。 (四)第四層鑰匙:本府秘書處廳舍管理科科長及承辦股長、市府警衛隊隊長、中央監控室值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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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層鑰匙之使用人應負保管責任,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出借使用。但經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複製鑰匙。但經本府秘書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因人事異動,職務交接時,應確實將鑰匙點交並製作點接清冊。 (四)其他應遵守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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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遺失鑰匙者,應賠償原廠空白鑰匙及打製之相關費用,並簽立切結書。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者,簽報主管機關議處。 (三)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損壞鑰匙、鎖心或使門鎖無法正常作用者,應賠償鑰匙、鎖心之修復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