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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志工管理要點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遴聘及管理消費者服務中心志工,以
    提昇消費者保護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得遴聘志工若干人,協助本
    府推動消費者保護相關業務。
 前項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服務。


三、本中心志工得互推一人為隊長,綜理隊務,一人至二人為副隊長,襄
    助隊長處理隊務,隊長、副隊長任期一年。


四、本中心得不定期公開召募、遴聘具消費者保護常識,並具良好服務態
    度,且願意每週至少服務三小時以上者為志工。


五、志工經參加本府舉辦之特殊訓練結業者,得由本中心試用六個月,試
    用期滿並受基礎訓練結業者,由本中心發給志工護照及志工服務證。


六、本中心志工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本中心志工為無給職。但本府得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意外
    保險。


八、本府每年得辦理一次志工之獎勵,發給獎狀或獎品,獎勵項目如下:
 (一) 服務獎:熱心服務滿一年者以上,且全年出勤缺席未超過三次者。
 (二) 全勤獎:服務熱心,全年出勤未缺席者。
 (三) 愛心獎: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滿300小時以上者。
 (四) 特別獎:其他特殊事蹟足堪獎勵者。


九、本中心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勸告無效者,得予解聘:
 (一) 未依本中心志工輪值表值勤者。
 (二) 未確實填寫值勤紀錄者。
 (三) 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志工之義務者。
 (四) 違背本中心宗旨、破壞本中心榮譽或市府形象者。
    志工試用期間有前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本府得解除其試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