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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聘及管理消費者服務中心志工,以 提昇消費者保護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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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得遴聘志工若干人,協助本 府推動消費者保護相關業務。 前項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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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志工得互推一人為隊長,綜理隊務,一人至二人為副隊長,襄 助隊長處理隊務,隊長、副隊長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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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得不定期公開召募、遴聘具消費者保護常識,並具良好服務態 度,且願意每週至少服務三小時以上者為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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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經參加本府舉辦之特殊訓練結業者,得由本中心試用六個月,試 用期滿並受基礎訓練結業者,由本中心發給志工護照及志工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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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志工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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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志工為無給職。但本府得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意外 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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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每年得辦理一次志工獎勵,並發給獎狀或獎品,獎勵項目如下: (一)服務獎:熱心服務滿一年者以上,且全年出勤缺席未超過三次者。 (二)全勤獎:服務熱心,全年出勤未缺席者。 (三)愛心獎: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以上者。 (四)特別獎:其他特殊事蹟足堪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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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勸告無效者,得予解聘: (一)未依本中心志工輪值表值勤者。 (二)未確實填寫值勤紀錄者。 (三)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志工之義務者。 (四)違背本中心宗旨、破壞本中心榮譽或市府形象者。 志工試用期間有前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本府得解除其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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