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警察
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
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 婦幼案件偵處、性侵害犯罪防治、性騷擾防治、
兒童及少年保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家庭暴力防治
偵處及婦幼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二、行政組:婦幼安全工作之一般行政、公共關係、秘書、法
規、交通、督訓、後勤、保安、保防、民防、資訊、研考
、文書、檔案等業務事項。
第三條之一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
全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偵
查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