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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空氣污染減量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改善臺中市空氣品質,保障市民
    健康,特設「臺中市空氣污染減量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工作小
    組)。


二、本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市空氣品質變化之監督。
   (二)擬定本市空氣污染物減量具體目標。
   (三)跨局處執行空氣品質改善政策、計畫及措施之分工、研擬及監督
       。
   (四)掌握本市產業發展情形,包含重大開發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成長
       與對環境的衝擊。
   (五)定期召開空氣污染物減量工作檢討會議。


三、本工作小組置委員十六人;其中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三
    人,由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指派副局長擔任委員。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
    應改派代表補足。本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
    辦。
    本工作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擔任諮詢顧問委員。
    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機關委員及諮詢顧問委員任期為二年;代
    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工作小組會議分為減量小組會議及減量小組工作會議,第一、三
    季為減量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工作小組各局處首長出席會議
    ;第二、四季為減量小組工作會議,由副召集人主持,小組委員出
    席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專案會議。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應指派簡任級主管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
    席。
    本工作小組會議得邀請諮詢顧問委員出席。
    本工作小組召開之會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
    意始得成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工作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六、本工作小組辦理會議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編列相關預算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