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各局、處、會 (以下簡稱各機
關)施政績效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績效管理應秉持市長施政理念,藉由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發展願景
與方向,引導各機關訂定發展目標及策略,並透過評核機制有效展現
本府績效,使臺中市整體資源有效配置。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二)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依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願景,訂定會
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三)策略績效目標:指各機關依施政願景及未來施政重點,訂定欲
達成的施政目標。
(四) 衡量指標:指各機關依據策略績效目標訂定可衡量之績效指標
。
(五) 衡量標準:指能直接衡量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達成結果之
比較基礎與計算基準。
(六)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機關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
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四、各機關應依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所訂
時程提送年度施政計畫草案,並由研考會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研考會彙整陳核,並
送臺中市議會備查。
五、年度施政計畫應含括年度施政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年度重要施政
計畫、上年度實施狀況及成果概述等四部分(年度施政計畫撰寫格
式詳附件一)。
(一)年度施政目標:依業務面向策略績效目標分別敘明達成該目標
所需辦理之施政重點及計畫。
(二)關鍵績效指標:包含業務面向策略績效目標、衡量指標及年度
目標值。年度績效目標值(分年目標值)得參考前一年度目標達
成情形酌予調整,惟下修年度目標值應分析未能如原訂目標逹
成原因,並擬定因應策略。
(三)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以概算書所列工作計畫別為基礎,填列相
關資料,包括:工作計畫名稱、重要施政計畫項目及實施內容
。
(四)上年度實施狀況及成果概述:就各機關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
標填列截至六月三十日前資料,以評估各項衡量指標是否能如
期達成目標,進度落後項目應積極落實辦理。
六、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達成情形逐項分析,撰擬
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並依研考會所訂期程提送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由研考會辦理綜合分析。
七、各機關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內容以年度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達成
情形為主體進行檢討。報告含括前言、目標達成情形、績效綜合分
析、未達目標項目檢討及推動成果具體事蹟等五部分:(年度施政
績效報告撰寫格式詳附件二)
(一)前言:敘明年度施政目標及施政重點(例如以機關使命、願景
、市長政見、旗艦計畫等為主軸研訂之施政目標及重點),概
略分析外在環境變動及施政目標達成概況。
(二)目標達成情形:依各項衡量指標為基礎檢討分析、逐項敘述,
並以衡量指標之原訂標準檢視或衡量有否達到目標,分別核算
目標達成程度,以及實際執行成果或效益。
(三)績效綜合分析:綜合說明各面向衡量指標達標與未達標所佔比
率。
(四)未達目標項目檢討:除達目標值衡量指標外,其餘衡量指標皆
需逐項分析其未能達成年度目標值原因,並擬訂因應策略。
(五)推動成果具體事蹟:逐項簡要列述年度內達成之重大或特殊績
效。
八、為落實施政績效管理課責精神並提升執行力,各機關於年度施政績
效報告核定後,應依績效評核分數辦理獎懲,其獎懲標準如績效獎
懲標準表(附表一)。
九、各機關總分依達成指標之權重進行計分。
十、各機關應於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報本府核定後三個月內簽辦獎懲,逾
期辦理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追究延誤責任。
第四章 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十一、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達成情形逐項分析,並
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十二、各機關應依研考會所訂期程提送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並由研考會
辦理綜合分析。個別衡量指標連續二年未達年度目標值,或年度
施政績效分數連續二年依績效獎懲標準表(附表二)應受申誡處分
者,研考會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查。
十三、各機關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內容以年度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達
成情形為主體進行檢討。報告含括前言、目標達成情形、未達目
標項目檢討、績效總評及推動成果具體事蹟等五部分:(年度施
政績效報告撰寫格式詳附件三)
(一)前言:敘明年度施政目標及施政重點(例如以機關使命、願景
以及市長政見為主軸研訂之施政目標及重點),概略分析外在
環境變動及施政目標達成概況。
(二)目標達成情形:依各項衡量指標為基礎檢討分析、逐項敘述,
並以衡量指標之原訂標準檢視或衡量有否達到目標,分別核算
目標達成程度,以及實際執行成果或效益,評估結果以燈號顯
示,綠燈(★)代表績效良好、黃燈(▲)代表績效合格、紅
燈(●)代表績效欠佳及白燈(□)代表績效不明,評估標準
如附表一。
(三)績效總評
1.績效燈號表:彙總年度衡量指標評估結果之績效燈號。
2.績效綜合分析:綜合說明各面向衡量指標數量、績效燈號數量
及所佔比率。
(四)未達目標項目檢討:除績效良好衡量指標外,其餘衡量指標皆
需逐項分析其未能達成年度目標值原因,並擬訂因應策略。
(五)推動成果具體事蹟:逐項簡要列述年度內達成之重大或特殊績
效。
第五章 獎懲作業
十四、為落實施政績效管理課責精神並激勵各機關確實達成市長政見項
目,依市長政見占業務面策略績效目標之比重,以35%為臨界點區
分為兩類,其獎懲標準如績效獎懲標準表(附表二)。
十五、各機關於年度績效報告報府核定後依績效評核分數,應按具體事
實,依獎由下起、懲由上先之原則,覈實辦理績效獎懲作業:
(一)主辦、協辦、督辦人員之獎勵程度應有區別,其獎勵應以主辦
人員為優先,其餘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敘獎;懲處應不分主
、從機關,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
(二)自績效評定起三個月內,各機關應簽辦獎懲,逾期辦理者,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追究延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