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依
據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特設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內部控
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
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
制度作業。
(五)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
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大地工程科科長。
(二)水利工程科科長。
(三)雨水工程科科長。
(四)水利管理科科長。
(五)水利規劃科科長。
(六)污水工程科科長。
(七)污水營運科科長。
(八)坡地管理科科長。
(九)防災工程科科長。
(十)水利養護工程科科長。
(十一)綜合企劃科科長。
(十二)秘書室主任。
(十三)人事室主任。
(十四)政風室主任。
(十五)會計室主任
四、本小組以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會計室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支應。
九、內部控制制度推行獎懲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承辦人員及直屬主管記嘉獎乙次:
1.於內部控制小組會議所定期限內,完成交辦事項者。
2.其他對於內部控制制度之推動與發展,有顯著貢獻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承辦人員及直屬主管記申誡乙次:
1.未於內部控制小組會議所定期限內,完成交辦事項且逾五日
者。
2. 違反內部控制制度或其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