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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依法辦理本市年老殘疾、生活無依
市民之收容事項,並受本府社會處之指揮監督。

第 3 條
本家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家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輔導組:掌理院民之生活照顧、心理輔導、家屬訪視、異動登記及遊
    民之臨時安置、照顧等事項。
二、保健組:掌理院民之疾病醫療、衛生保健、護理服務及健康保險業務
    等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膳食給養及不屬其他組等事項。

第 5 條
本家置組長、幹事、輔導員、社會工作員、護理師、護士及書記。

第 6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家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