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依法辦理本市年老殘疾、生活無依市民之收容事項,並受本府社會處之指揮監督。
|
第三條 |
本家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四條 |
本家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輔導組:掌理院民之生活照顧、心理輔導、家屬訪視、異動登記及遊民之臨時安置、照顧等事項。 二、保健組:掌理院民之疾病醫療、衛生保健、護理服務及健康保險業務等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膳食給養及不屬其他組等事項。
|
第五條 |
本家置組長、幹事、輔導員、社會工作員及書記。 本家置護理師、護士。
|
第六條 |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七條 |
本家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八條 |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 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
第九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十條 |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家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
第十一條 |
本規程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