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為有效運用本市地籍測量(以下
簡稱測量)人力,提升作業人員服務態度與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人力調配:
(一)本要點所稱測量人力,係指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
稱各地所)編制內及編制外從事測量業務人員。
(二)地政局及各地所間,得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暨各地政事務所測
量人力支援執行要點相互支援,以提高人力資源之運用。
(三)地政局及各地所編制內測量人力出缺時,應依人事規定補進職
務代理人。
(四)各地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土地複丈排件登錄表陳報地政
局為分析依據。
三、測量人員差勤及作業注意事項:
(一)測量人員於外業辦竣後,應即返回辦公室辦理測量業務。
(二)測量人員如需請休(事)假,除因突發事件須本人親自處理外,
應於排定案件前提出申請;同複丈組之測量人員,應儘量同時
休假。
(三)實地測量經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者,如遇天候不佳未能施
測時,應儘速設法聯繫已寄發通知之各申請人及關係人。
(四)測量人員從事外業時應佩戴機關服務證,與民眾接洽時,應注
意服務態度,秉持便民、親民之原則,以提升機關形象。
(五)現場測量時,測量人員應先行了解申請人與關係人申請複丈之
原因及目的,並於施測時予以說明測量工作進行方式及指界釘
樁各項作業依據。
(六)為確保作業精度,並昭公信,測量人員上班期間不應酬,不喝
酒;凡因喝酒致影響公務或機關形象者,應依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酒後駕車懲處要點嚴格查處。
(七)各地所受理測量案件如屬土地分割複丈者,應於實地測量之次
日起三日內陳核,其餘複丈及建物第一次測量案件應於二日內
陳核。主管人員如發現逾期未陳核案件,應隨即催辦。同組測
量人員每月逾期限陳核案件達二件以上,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者
,由研考人員簽請主任督促。
四、服務績效考核、督導:
(一)各地所應由主管人員採不定時現場督導或電話聯絡申請人方式
,稽查各組測量人員服務情形,並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一);
每月至少抽查複丈組數之一半,每組抽查一件,紀錄表應彙整
供地政局對各地所辦理地政業務督導考評參考。
(二)地政局應由業務科室會同政風人員採不定時現場督導,稽查各
地所測量人員服務情形,並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一);每季抽
查各所一件,紀錄表供地政局對各地所辦理地政業務督導考評
參考。
(三)各地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於每件複丈定期通知書(以發送日
為準)內,檢附測量服務情形問卷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二)及回
郵信封送申請人,由申請人填寫後逕寄地政局進行統計、分析
,必要時由地政局另行進行個別案件抽查。
(四)經反映服務狀況欠佳人員,由主管加強其查核。
五、獎懲:
(一)有特別績優或不良事蹟之測量人員得隨時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簽報獎懲。
(二)考核成績並應切實作為各級測量人員年終考績、升遷及人員調
度之參考。
六、其他配合措施:
(一)測量人員對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詢問涉及土地權利問題,
應耐心予以說明,如遇自己不瞭解事項,屬於地所職掌者,應
即聯絡瞭解之人員予以解答。
(二)為加強受理申請案件之服務,大宗專案測量業務(如土地重劃
、區段徵收、一般徵收及都市計畫逕為分割、地籍圖重測、圖
根點補建等),得採委外方式辦理。
(三)司法機關囑託之複丈案件,各地所應配合指定時間、日期及地
點辦理,並依囑託期限辦竣。但如人力調度確有困難,未能配
合者,應主動與司法機關協調。
(四)歷年數值地籍圖重測、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之圖根點,應指定
專人分組定期巡視、清查及維護,以提高測量成果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