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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府會聯絡員工作績效獎勵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與議會間之互動關係,並鼓勵本
    府各機關府會聯絡員善盡主動溝通協調之責,加強與議員聯繫溝通,
    期以提升工作績效,俾增進府會行政效能,特訂定本獎勵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府會聯絡員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分別於上
    半年、下半年各進行一次評分作業。當次擔任府會聯絡員未滿三個月
    者,不予評分。


三、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府府會聯絡小組(以下簡稱府會聯絡小組),協助
    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四、評分作業以六十分為基本分數,再按下列評分項目加總計算,評分項
    目分別為開議期間工作、非開議期間工作、其他工作等,評分如下:
 (一)開議(含臨時會及定期會)期間工作 (占二十分)
   1.市政質詢依限填報(七分)
     議會市政總質詢前,府會聯絡員是否督促所屬依限填報市長施政總
     質詢問答表。
   2.隨時掌握議員質詢要點(七分)
     市政總質詢期間,是否即時回報議員關心問題。
   3.認真督導如期完成(二分)
     府會聯絡員就議員書面或口頭詢問案件,是否認真督導所屬於期限
     內完成回覆工作。
   4.落實登錄案件進度(二分)
     府會聯絡員是否囑付機關人員,對於議員質詢案件應落實登錄議事
     系統。
   5.市政提案自我檢核(二分)
     機關提案業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在報請議會同意前,府會聯絡員是
     督促所屬應確實填具自我檢核表,送府會聯絡小組列管追蹤;如機
     關於該評分期間無任何市政提案,本項評分以一分計算。
 (二)非開議期間工作(占十一分)
   1.強化議員互動關係(三分)
     府會聯絡員是否落實加強與負責議員、委員會議員及友好議員互動
     關係,並增進與議會各組室互動聯繫。
   2.積極主動拜訪議員(五分)
     府會聯絡員是否於開議前積極主動安排機關首長拜訪負責議員,蒐
     集相關訊息,供該機關首長決策及改善公共關係之參考,並督促人
     員確實登錄議事系統,同時將拜訪議員紀錄表電傳研考會及府會聯
     絡小組。
   3.認真督導如期完成(三分)
     府會聯絡員就議員書面或口頭詢問案件,是否認真督導所屬於期限
     內完成回覆工作。
 (三)其他工作(占九分)
   1.人員更迭行文通知(三分)
     府會聯絡員更迭時,是否有依規定行文通知議會、各議員、本府各
     一級機關及府會聯絡小組。
   2.文件資料依限送達(三分)
     對於府會聯絡小組發送簡訊通知請機關派員領取文件資料,是否均
     能於其所定期限內送至議員服務處或指定地點,以完成資料交付工
     作。
   3.工作會議到場參加(三分)
     府會聯絡小組不定期舉辦府會聯絡員工作座談會時,機關府會聯絡
     員是否於召開會議時能參加與會。


五、府會聯絡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執行單位得予加分:
 (一)除了負責議員交付案件均圓滿完成外,尚能掌握非負責議員交付
       事項並協力轉知承辦機關依限完成者。
 (二)積極主動與負責議員或非負責議員保持良好關係,對推動市政有
       正面效果者。
 (三)府會聯絡員就議員召開重大記者會訴求事項,涉及其機關業務,
       均能妥善處理,提升機關形象。
 (四)對於機關重大市政交辦案件,府會聯絡員能全力爭取議員支持,
       順利獲得議會通過同意,促進市政運作順遂。
 (五)前次因擔任府會聯絡員未滿三個月未予評分,於該期間表現優良
       者。
 (六)其他因執行職務關係能增進府會關係,並具有優良事蹟者。
  符合以上情事之一,每一具體個案依據情節酌予加分,相同情事不同
  個案得連續加分,但加計後不得超過一百分。


六、評分作業期程及程序:
 (一)府會聯絡小組應於上、下半年按本要點第四點規定,對於機關府
       會聯絡員各進行一次評分,依第四點所列評分項目,詳實登載於
       評分表(如附件一),並彙整繕造評分清冊(詳附件二),於每年
       上、下半年定期會結束後一個月內分別完成評分作業。
 (二)研考會就市長施政總質詢問答表及案件登錄議事系統 (質詢事項
       、機關首長拜訪議員反映事項彙編)等項目,於前項規定期限內,
       協助提供相關資料送府會聯絡小組辦理。
 (三)每次評分結果,府會聯絡小組依其評分結果,函請機關簽辦敘獎
       事宜。


七、各機關應依下列評分列等辦理敘獎事宜: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記功一次。
 (二)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嘉獎二次。
 (三)乙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