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工程施工品質、管控標案執行進
度及降低標案流廢標次數,設重大工程品質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列管重大缺失及查核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案件。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查核工程施工品質相關事項。
(二)標案進度管制相關事項。
(三)採購案件流、廢標督導相關事項。
(四)道路工程查驗相關事項。
(五)核定推動本會相關提案及獎懲事項。
三、本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推動事
宜;下設四個小組,各小組人員組成及負責業務內容如下:
(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或參事
兼任,下置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參議以上人員及臺中市政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協
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
考會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工程施工查核相關事宜
;另置副執行秘書及查核委員若干人,副執行祕書由各工程專責
機關簡任人員兼任,擔任個案查核領隊;查核委員包括內派委員
及外聘委員,內派委員由本府各有關工程主辦機關指派薦任第九
職等以上人員派兼之,外聘委員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由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及本府所建置之專家學者名
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小組幕僚
作業由本府研考會工程品質管理組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二)標案進度管制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或參事
兼任,下置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參議以上一人及本府研考
會主任委員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標案進度管制事宜;另置委員
若干人,除本府研考會自行指派簡任層級人員派兼外,由本府各
一級機關副首長及所屬各區公所主任秘書派兼;本小組幕僚作業
由本府研考會管制考核組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三)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或參
事兼任,下置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參議以上一人及本府秘
書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採購案件流、廢標督導事宜;另
置委員若干人,包括內派委員及外聘委員,內派委員由本府建設
局、都市發展局、教育局、水利局、研考會、主計處、政風處及
秘書處等機關指派資深且具經驗之簡任層級人員派兼之;外聘委
員於辦理檢討會議時視需要由本府所建置之具實務經驗專家學者
名單中遴選之,並得依個案特性邀請專家學者出席,並於完成檢
討會議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聘)之;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
秘書處採購管理科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四)道路工程查驗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或參事
兼任,下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
綜理道路工程查驗事宜;另置委員若干人,由工程會及本府所建
置之專家學者名單中遴選之;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政風處第四
科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每季召開一次擴大聯合會報,必要時得加開,由總召集人召集之
,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負責辦理;除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道路工程
查驗小組依相關規定執行查核及查驗外,其餘各小組每月至少分別召
開會報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或依需要由召集人指派副召集人召集
之。
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各小組幕僚作業單位所隸屬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