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工程施工品質、管控標案執行進
度及降低標案流廢標次數,設重大工程品質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列管重大缺失及查核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案件,並訂
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查核工程施工品質相關事項。
(二)標案進度管制相關事項。
(三)採購案件流、廢標督導相關事項。
(四)道路工程查驗相關事項。
(五)核定推動本會相關提案及獎懲事項。 |
|
三、本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推動
事宜;下設四個小組,各小組人員組成及負責業務內容如下:
(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或
參事兼任,下置副召集人四人,由市長指派參議以上人員一
人、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
任委員、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局長兼
任,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下置領隊若干人,
由各工程主辦機關簡任人員兼任,擔任個案查核領隊,協助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處理工程施工查核任務,下置執行秘書一
人,由研考會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工程施工
查核相關事宜及擔任查核領隊;另置查核委員若干人,包括
內派委員及外聘委員,內派委員由本府自各工程主辦機關指
派職務列等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以上人員派兼之,外聘
委員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
府所建置之專家學者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研考會工程品質管理組指
派適當人員兼辦。
(二)標案進度管制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或
參事兼任,下置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參議以上一人及
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標案進度管制事宜;
另置委員若干人,除研考會自行指派簡任層級人員派兼外,
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副首長及所屬各區公所主任秘書派兼;本
小組幕僚作業由研考會管制考核組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三)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
或參事兼任,下置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參議以上一人
及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處長兼任,協助召
集人綜理採購案件流、廢標督導事宜;另置委員若干人,包
括內派委員及外聘委員,內派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
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水利
局、研考會、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
簡稱政風處)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資深且具經驗之簡任層級
人員派兼之;外聘委員於辦理檢討會議時視需要由本府所建
置之具實務經驗專家學者名單中遴選之,並得依個案特性邀
請專家學者出席,並於完成檢討會議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聘)之;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秘書處採購管理科指派適當人
員兼辦。
(四)道路工程查驗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或
參事兼任,下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政風處處長兼任,協助召
集人綜理道路工程查驗事宜;另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及本府所建置之專家學者名單中遴選之;本小
組幕僚作業由政風處第四科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
|
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五、本會每季召開一次擴大聯合會報,必要時得加開,由總召集人召集之
,幕僚作業由研考會負責辦理;除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道路工程查驗
小組依相關規定執行查核及查驗外,其餘各小組每月至少分別召開會
報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或依需要由召集人指派副召集人召集之。 |
|
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各小組幕僚作業單位所隸屬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