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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輔導本市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辦理教科書選用及採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基於學生學習之需要、教學效果之提昇、教學目標之達成,本著民主參與、公平、公開與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圖書選用有關事宜。


三、各校一律採用經教育部審定合格,領有執照且未逾期限之教科圖書。


四、為尊重教學專業自主之精神,以學校作為教科圖書選用作業之單位;各校亦得視學校規模、師資及地理環境等實際狀況,採取數校聯合或分區等方式辦理之。
各校應提供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所有版本教科圖書之資訊以供教科圖書選用小組選用,俾符公平原則。


五、學校辦理教科圖書選用作業,應組成各科教科圖書選用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各領域(學科)召集人、各學年或學科教師代表,至少三人以上,必要時得邀請學生家長代表列席,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由教務(導)處統籌相關事宜;經審查彙整後簽請校長核定之。


六、現任或曾為各版本教科圖書編審或試用之人員,不得擔任小組成員。


七、教科圖書之選用與採購作業以分開辦理為原則。
各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得以代收代付方式或委由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辦理,並應於合約中明定由書商提供一定比率之備用教科圖書、大字或點字之教科圖書以利轉學生或特殊學生使用。


八、學校選用之教科圖書,應以教育部核定公告之教學科目為限,國小以年段、國中以三年一貫採用同一版本之教科圖書為原則。


九、各校選用採購教科圖書,應於每學年開學前辦理完竣,其選用及採購過程應列入紀錄,並視同公務文書歸檔妥為保存,俾供查核。


十、本局得派員督導各校辦理選用採購教科圖書事宜,並列為視導人員一般視導要項之一,視導人員應於學校註冊前後赴各校抽查核對,如有不合規定者,應即糾正或報請議處。


十一、各校應依本要點訂定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須知,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