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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各校)教科用書選用及採購,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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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應基於學生學習需要、提升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標,本於民
主參與、公開、公正之原則,辦理教科用書選用有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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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選用之教科用書(若為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審定之領域),以
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教科用書
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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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尊重教學專業自主之精神,以學校作為教科用書選用作業之單位
;各校亦得視學校規模、師資及地理環境等實際狀況,採取數校聯
合或分區等方式辦理之。
各校應提供經國家教育研究院審查合格所有版本教科用書之資訊以
供教科用書選用小組選用,俾符公平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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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辦理教科用書選用作業,各學科應組成至少三人以上之初選小
組,其成員應包括各領域或學科召集人、各學年或學科教師代表,
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初選小組相關事宜由教務(導)處統籌。
各校應組成選用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各處、室主任、組長、領域召
集人、學年主任、任教各該科(領域)之教師及家長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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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擔任教科用書出版公司相關職務、諮詢委員或參與試用之人員,不
得擔任初選小組及選用小組成員。但國家教育研究院首長依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聘(派)之教科
用書審定會委員,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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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科用書之選用與採購作業以分開辦理為原則。
各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得以代收代付方式或委由消費合作社或家
長會辦理,並應於合約中明定由書商提供一定比率之備用教科用書
、大字或點字之教科用書,以利轉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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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
用同一版本。國民小學以同一學習階段、國民中學以三年一貫採用
同一版本之教科用書為原則;未選用同一版本者,應考量學生學習
之延續性及銜接必要性。
各校因特殊需求或依前項規定選用教科用書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
,並考量教材銜接問題,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
補救措施,報本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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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選用採購教科用書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自每年五月一日起,始得開始選用,並至五月三十一日前
完成;開始選用日一個月前,應公告選用程序及時間表。
(二)蒐集各領域經審定之教科用書,並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
(三)取得教科用書出版公司出具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
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之書面聲明。
(四)設計符合各科需求之教科用書評選表,以利初選小組評選。經
審查彙整後提送選用小組複審,並簽請校長核定之。
(五)選用結果應敘明選用版本順位,選用小組選用過程及評選決議
,應作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視同公務文書歸檔保存
至少二十年。
(六)每學年度應召開教科用書選用檢討會議,作為次學年度選用教
科用書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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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得派員督導各校辦理選用採購教科用書事宜,並列為視導人員
一般視導要項之一,視導人員應於學校註冊前後赴各校抽查核對,
如有不合規定者,應即糾正或報請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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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校應依本要點訂定教科用書選用及採購須知,並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