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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特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督導本府教育局、民政局、社會局及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及督促適齡國民入學。
(二)調查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並查明原因,輔導或強迫其入學。
(三)調查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並查明其原因,輔導其復學。
(四)協助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之適齡國民,予以評估轉介社政單位提供救助以協助入學。
(五)督導教育單位規劃設置國民中小學、補校及中介教育措施,以適應適齡國民就學需要。


三、本會由市長、教育局局長、民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主計處處長、警察局局長、社會局局長、市議會代表及本市各區區長組織之;並以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就教育局現職人員中聘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


五、本會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