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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授人企字第108005222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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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
    學,特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督導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民
    政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及臺中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下列事
    項:
    (一)督導及督促適齡國民入學。
    (二)調查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並查明原因,輔導或強迫其入
        學。
    (三)調查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並查明其原因,
        輔導其復學。
    (四)協助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之適齡國民,予以評估轉介社政單位提
        供救助以協助入學。
    (五)督導教育單位規劃設置國民中小學、補校及中介教育措施,以適
        應適齡國民就學需要。
三、本會由市長、教育局局長、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臺中市政府財政
    局局長、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處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臺中市政
    府社會局局長及臺中市各區區長組織之;並以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
    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就教育局現職人員中聘兼
    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
五、本會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開會時應
    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
    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指派人員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