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處理本府與臺中市議會相關
業務,特設本府議會聯絡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臺中市議會質詢問題之答覆列管事項。
(二)洽請臺中市議會支持之事項。
(三)協調臺中市議會對本府業務之查詢、建議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黨政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臺中市議會之聯絡事項。
三、本小組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為總督導;局處首長一人為召集人
;參事一人為執行長;參議一人為副執行長。
四、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府各相關局處派員辦理之。
五、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