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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品質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工程施工品質、管控標案執行進
    度及降低標案流廢標次數,設公共工程品質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查核工程施工品質相關事項。
   (二)標案進度管制相關事項。
   (三)採購案件流、廢標督導相關事項。
   (四)道路工程查驗相關事項。
   (五)核定推動本會相關提案及獎懲事項。


三、本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綜理本府公共工
    程品質推動事宜;下設四個小組,均由秘書長兼任召集人;各小組人
    員組成及負責業務內容如下:
    (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置副召集人三至五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
        一人、參議以上人員及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
        宜,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考會指派主任秘書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處理工程施工查核相關事宜;另置查核委員若干人,
        包括內派委員及外聘委員,內派委員由本府各有關工程主辦機關
        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派兼之,外聘委員於實施個案工程查
        核時,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及本府所建置
        之專家學者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工程品質管理組指派適當人員兼
        辦。
    (二)標案進度管制小組:置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參議以上一人
        及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標案進度管制事宜
        ,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考會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標案進度管制相關事宜;另置委員若干人,除本府研考
        會自行指派簡任層級人員派兼外,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副首長及所
        屬各區公所主任秘書派兼;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管制考
        核組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三)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置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一
        人及本府秘書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採購案件流、廢標督
        導事宜,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秘書處指派簡任層級人員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採購案件流、廢標督導相關事宜;另置
        委員若干人,包括內派委員及外聘委員,內派委員由本府建設局
        、都市發展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研考會、主計處、政風處
        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資深且具經驗之簡任層級人員派兼之;外聘
        委員於辦理檢討會議時由本府所建置之專家學者名單中遴選之,
        並於完成檢討會議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聘)之;本小組幕僚
        作業由本府秘書處採購管理科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四)道路工程查驗小組: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
        協助召集人綜理道路工程查驗事宜,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
        政風處指派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道路工程查驗相
        關事宜;另置委員若干人,由工程會及本府所建置之專家學者名
        單中遴選之;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政風處第四科指派適當人員
        兼辦。


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每季召開一次擴大聯合會報,必要時得加開,由總召集人召集之
    ,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負責辦理;另各小組除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
    工程會規定執行查核外,每月至少分別召開會報一次,由召集人召集
    之,或依需要由召集人指派副召集人召集之。


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各小組幕僚作業單位所隸屬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