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利本局員警超勤加班費申請及審核作業執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頒
定「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下稱核發要點)、「勤
務督察實施規定」、本局「勤務實施細則」及各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外勤員警:配置於勤務執行機構之員警,並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
務且實際執行者(含各專屬勤務之偵查隊、交通分(小)隊及警備
隊)。
(二)內勤員警: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即配置(含借調、
支援)於各業務單位員警,下班時間奉各級主官(管)核定派遣
實際執行外勤勤務者。
(三)督勤人員:依據各級督察單位規劃之督導勤務分配表實施勤務督
導人員;或依據業務單位規劃重大專案性勤務併案規劃之督導勤
務編組表實施勤務督導人員。
(四)正副主官(管):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
管)。
(五)特殊情形:指研判於勤務規劃或勤務執行中遇有突發性、急迫性
、不特定性及維安狀況有隨時升高之不穩定性等情形之謂,分為
「勤務規劃之特殊情形」(例如特勤及偶發之全國性大型活動)及
「勤務執行之特殊情形」。
(六)經機關主官核定:謂「勤務規劃之特殊情形」應先簽會各相關單
位審核並奉主官核定。
三、支領對象:外勤員警、奉指派實際執行(督導)勤務之內勤員警、督
勤人員、正副主官(管)。
四、報支勤務項目及時數:
(一)報支超勤加班費勤務項目,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外勤
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本局「報支超勤加班費勤務項目表」
及下列規定辦理:
1、行政警察勤務:勤務執行機構編配之勤務項目為勤區查察、巡
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六項。
2、專屬警察勤務:保安、刑事、交通警察大隊、少年、婦幼警察
隊之各類專屬勤務,得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相關規定、函釋並參
照本局勤務實施細則,訂定勤務實施要領律定各種專屬勤務名
稱,勤務實施要領未訂定前,準用本局勤務實施細則。
3、特種勤務:依據特勤之各種演習名稱報支,報支勤務項目為
「**演習」。
4、專案性勤務:依各項專案工作名稱報支,並依本局「報支超勤
加班費勤務項目表」辦理。外勤員警併入常態勤務編配;內勤
及督導人員於實際任務需要範圍內,平日下班後及例假日編排
四小時以內為度。
5、督勤:巡官以上之員警,其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各級督察
單位規劃之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為勤務督導;業務承
辦單位規劃之督導,督導目的係為查核員警於勤務執行中辦理
「職司業務」之作為及成效,屬業務督導;但本作業規定附表
所列,各項大型活動或工作專案業務承辦單位,規劃大型專案
性勤務併案規劃勤務督導,且簽會經督察室同意者,視同勤務
督導。
(二)每人每日支給超勤加班費時數:
1、外勤員警:依勤務分配表編排時段核算,執勤中因特殊狀況奉
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依實際服勤時數覈
實報支,但須由主管於勤務分配表作成勤務變更註記並依規定
報備。
2、內勤員警 (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人員):除遇有「特殊情
形」並「經機關主官核定」外,不超過四小時。
3、但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外勤員警停止輪休者,須有特殊狀況,並經核定;至內勤員警
(含借調、支援各科室或各業務組)係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
表上班,其下班後、例假日(星期六、日) 均屬規定辦公時間
外,無上開停止輪休之適用;另由業務單位(非勤務執行機構
)規劃之勤務規劃表(非屬勤務分配表)所列「輪休」,與外
勤員警之「輪休」有所區別,亦無適用之。
(2)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投開票日)、停止
辦公日(災防假)服勤者,外勤員警依實際執勤時間報支超勤加
班費,內勤員警勤務時間計算,以勤務(督導)規劃單位通報之
起迄時間為服勤(督勤)時間,其非奉核定有預先簽出、逾時簽
入之時段,均不列入超勤報支時段計算。
(3)內勤員警臨時奉命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或偵辦員警違法案件
致延長服勤時間者,應於勤務結束後補簽會相關單位並奉核定
據以覈實報支。
(三)超勤時數之核計: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不同
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之。每小時
之起迄時間為整點或半點(三十分)。
五、作業規定: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登記簿、
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
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行政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之合理性、正當性、必要
性。
(二)督察單位: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規定實施。
(四)會計單位:超勤加班費之審核及經費控制。
六、一般規定:
(一)外勤員警每人每日勤務以十小時為度,其有延長必要者,須依警
政署規定辦理,並經分局長同意後報警察局核備。
(二)各分局應確實依轄區治安狀況,規劃勤務、部署警力,警察負有
維護治安、交通安全之責,不得為報支超勤而編排非必要之勤務。
(三)勤務督導規劃時應律定穿著制服;有特殊情形並經主官核定,或
兼有便衣勤務執行者,不在此限。
(四)非本作業規定附表「報支『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所列勤務項目
以外之專屬、專案性勤務項目表」,亦非屬「各種勤務督導」,
及前揭「特種勤務」、「專屬警察」勤務項目者,均不符報領超
勤加班費之勤務項目;但因臨時奉各級主官指派並實際執行,或
勤務有突發性、急迫性、不特定性及不穩定性,循業務系統報由
警察局超勤審查單位核定者,不在此限。
七、獎懲: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標準及超勤時數
核計之申請及審核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未依規定編排或執行勤務者,
依相關督察、勤務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未依規定報領超勤加班費
或審查不實者,依相關法令及本局相關規定究辦,各有關人員責任及
獎懲如下:
(一)相關人員:
1、當事人之申領責任:超勤加班費係由當事人依規定具名申領,
金額亦由當事人收受,自應負主要責任。如有未核實報領加班
費情事,當事人應從重議處或逕予移送法辦。
2、單位主管之管理責任:應編排合理勤務,並詳實審查報領超勤
加班費清冊,如有違誤,應依規定查究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3、相關單位之審核責任:除平時審查外,每月並依核發要點審核
分工作業規定,本於各該業務權責詳實核對相關簿冊實施抽查
,如經複查已被抽查員警仍有未符合申領規定者,查究各單位
審核單位之責。
(二)當事人及單位主管之責任部分:
1、當事人請假期間,未實際執行(督導)勤務者,仍申報超勤加
班費者,申誡。
2、逃勤(未有實際執行「督導」勤務者),仍申報超勤加班費者
,申誡。
3、未依規定簽、出入或註記相關簿冊,無法證明有超勤之事實,
仍申報超勤加班費者,申誡。
4、值日人員未依規定支領值日費,而申報超勤加班費;或奉派出
差(如解送人犯、偵辦刑案…等),已依規定支領差旅費,又
重複申報超勤加班費者,申誡。
5、未詳實核對超勤時數、日期、時段,衍生誤報、虛報,核予劣
蹟或申誡。
6、單位主管未合理編排勤務,增加固定或不必要勤務,或未妥適
規劃運用警力、分派勤務,違反警察勤務條例及核發要點者,
核予劣蹟或申誡。
7、單位主管未詳實審查報領超勤加班費清冊,影響機關發放超勤
加班費正確性者,核予劣蹟或申誡。
8、以上違失情節重大者,記過,如已涉及刑事責任,另案移送。
9、對遭申誡處分以上人員,除加強控管外並連續三個月列必抽核
人員。
(三)審核單位責任:
1、經上級單位複查已被抽查員警仍有未符合申領規定者,查究各
單位審核單位之責,申誡。
2、審核單位未能發現同仁申領超勤加班費時數超過一百小時,或
已逾機關核定最高之金額者,核予劣蹟或申誡。
3、對於異動人員或已確知有不得報支超勤加班費之人員等,因審
核單位未加強橫向聯繫,致員警溢領超勤加班費者,核予劣蹟
或申誡。
4、未依核發要點或相關函釋(督導通報)審核、宣導,致員警誤
報超勤加班費者,核予劣蹟或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