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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為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員警超勤加班費申請及審核
作業執行,特依內政部頒定「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以下簡稱核發要點)、內政部警政署「勤務督察實施規定」、本局
「勤務實施細則」及各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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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定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外勤員警:配置於勤務執行機構之員警,並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
務且實際執行者(含各專屬勤務之偵查隊、交通分(小)隊及警備
隊)。
(二)內勤員警: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即配置(含借調、
支援)於各業務單位員警,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外勤勤務
者。
(三)督勤人員:依據各級督察單位規劃之督導勤務分配表實施勤務督
導人員;或依據業務單位規劃大型活動及專案性勤務併案規劃之
督導勤務編組表實施勤務督導人員。
(四)正副主官(管):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
(管)。
(五)特殊情形:指研判於勤務規劃或勤務執行中遇有突發性、急迫性
、不特定性及維安狀況有隨時升高之不穩定性等情形之謂,分為
「勤務規劃之特殊情形」(例如特勤、大型活動、專案性勤務)及
「勤務執行之特殊情形」。
(六)經機關主官核定:謂「勤務規劃之特殊情形」應先簽會各相關單
位審核並經主官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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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領對象:外勤員警、奉指派實際執行(督導)勤務之內勤員警、督
勤人員、正副主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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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支勤務項目及時數:
(一)報支超勤加班費勤務項目,依核發要點及下列規定辦理:
1、行政警察勤務:勤務執行機構編配之勤務項目為勤區查察、
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六項。
2、專屬警察勤務:保安、刑事、交通警察大隊、少年、婦幼警
察隊之各類專屬勤務,得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相關規定、函釋
並參照本局勤務實施細則,訂定勤務實施要領律定各種專屬
勤務名稱。
3、特種勤務:依據特勤之各種演習名稱報支,報支勤務項目為
「○○演習」。
4、大型活動及專案性勤務:依各項工作名稱報支。外勤員警併
入常態勤務編配;內勤及督導人員依實際任務需要範圍合理
編排之。
5、督勤:巡官、分隊長以上之員警,其經各級主官(管)核定
依各級督察單位規劃之督導勤務分配表,或業務單位規劃大
型活動及專案性勤務併案規劃以所屬機關(單位)為督導執
行對象之督導勤務編組表督(帶)勤,經簽會督察單位同意
者為勤務督導。
(二)每人每日支給超勤加班費時數:
1、外勤員警:依勤務分配表編排時段核算,執勤中因特殊狀況
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依實際服勤時
數覈實報支,但須由主管於勤務分配表作成勤務變更註記並
依規定報備。
2、內勤員警(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人員):除遇有特殊情形
並經機關主官核定外,不超過四小時。
3、但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外勤員警停止輪休者,須有特殊狀況,並經核定;至內
勤員警(含借調、支援各科室或各業務組)係依政府行政
機關辦公日曆表上班,其下班後、例假日(星期六、日)
均屬規定辦公時間外,無上開停止輪休之適用;另由業
務單位(非勤務執行機構)規劃之勤務規劃表(非屬勤
務分配表)所列「輪休」,與外勤員警之「輪休」有所
區別,亦無適用之。
(2)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投開票日)
、停止辦公日(災防假)服勤者,外勤員警依實際執勤時
間報支超勤加班費,內勤員警勤務時間計算,以勤務(督
導)規劃單位通報之起迄時間為服勤(督勤)時間,其非經
核定有預先簽出、逾時簽入之時段,均不列入超勤報支
時段計算。
(3)內勤員警臨時奉命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或偵辦員警違
法案件致延長服勤時間者,應於勤務結束後補簽會相關
單位並經核定據以覈實報支。
(三)超勤時數之核計: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不
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之。每
小時之起迄時間為整點或半點(三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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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規定: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登記簿、
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
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行政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之合理性、正當性、必要
性。
(二)督察單位: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規定實施。
(四)會計單位:超勤加班費之審核及經費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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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規定:
(一)外勤員警每人每日勤務以十小時為度,其有延長必要者,須依
內政部警政署規定辦理,並經分局、(大)隊長同意後報警察
局核備。
(二)各分局、(大)隊應確實依轄區治安狀況,規劃勤務、部署警力
,警察負有維護治安、交通安全之責,不得為報支超勤而編排
非必要之勤務。
(三)勤務督導人員應穿著制服;有特殊情形並經主官核定,或兼有
便衣勤務執行者,不在此限。
(四)報支超勤勤務項目,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但因臨時經各級主官
指派並實際執行,且勤務項目經警察局超勤審查單位審核並核
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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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懲: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標準及超勤時數
核計之申請及審核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未依規定編排或執行勤務者,
依相關督察、勤務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未依規定報領超勤加班費
或審查不實者,依相關法令及本局相關規定究辦,各有關人員責任及
獎懲如下:
(一)相關人員:
1、當事人之申領責任:超勤加班費係由當事人依規定具名申領
,金額亦由當事人收受,自應負主要責任。如有未核實報領
加班費情事,當事人應從重議處或逕予移送法辦。
2、單位主管之管理責任:應編排合理勤務,並詳實審查報領超
勤加班費清冊,如有違誤,應依規定查究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
3、相關單位之審核責任:除平時審查外,每月並依核發要點審
核分工作業規定,本於各該業務權責詳實核對相關簿冊實施
抽查,如經複查已被抽查員警仍有未符合申領規定者,查究
各單位審核單位之責。
(二)當事人及單位主管之責任部分:
1、當事人請假期間,未實際執行(督導)勤務者,仍申報超勤
加班費者,申誡。
2、逃勤(未有實際執行「督導」勤務者),仍申報超勤加班費
者,申誡。
3、未依規定簽、出入或註記相關簿冊,無法證明有超勤之事實
,仍申報超勤加班費者,申誡。
4、值日人員未依規定支領值日費,而申報超勤加班費,申誡。
5、未詳實核對勤務項目、超勤時數、日期、時段,衍生誤報、
虛報,核予劣蹟或申誡。
6、單位主管未合理編排勤務,增加固定或不必要勤務,或未妥
適規劃運用警力、分派勤務,違反警察勤務條例及核發要點
者,核予劣蹟或申誡。
7、單位主管未詳實審查報領超勤加班費清冊,影響機關發放超
勤加班費正確性者,核予劣蹟或申誡。
8、以上違失情節重大者,記過,如已涉及刑事責任,另案移送。
9、對遭申誡處分以上人員,除加強控管外並連續三個月列必抽
核人員。
(三)審核單位責任:
1、經上級單位複查已被抽查員警仍有未符合申領規定者,查究
各單位審核單位之責,核予劣蹟或申誡。
2、審核單位未能發現同仁申領超勤加班費時數超過一百小時,
或已逾機關核定最高之金額者,核予劣蹟或申誡。
3、對於異動人員或已確知有不得報支超勤加班費之人員等,因
審核單位未加強橫向聯繫,致員警溢領超勤加班費者,核予
劣蹟或申誡。
4、未依核發要點或相關函釋(督導通報)審核、宣導,致員警
誤報超勤加班費者,核予劣蹟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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