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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差旅費報支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差旅費報支規定.doc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差旅費報支規定.odt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每月出差超過十
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報支差旅費,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
支差旅費補充規定」第八點規定訂定本報支規定。
二、本規定之適用範圍,指本處員工工作之性質及內容為辦理各項住宅政
策、規劃、興建、管理及公寓大廈事務管理、督導相關業務及重大專
案業務與其他經常性業務者。
二、本規定之適用範圍,指本處員工工作之性質及內容為辦理各項住宅政
策、規劃、興建、管理及公寓大廈事務管理、督導相關業務及重大專
案業務與其他經常性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