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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差旅費報支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住會字第107002676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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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每月出差超過十
    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報支差旅費,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
    支差旅費補充規定」第八點規定訂定本報支規定。
二、本規定之適用範圍,指本處員工工作之性質及內容為辦理各項住宅政
    策、規劃、興建、管理及公寓大廈事務管理、督導相關業務及重大專
    案業務與其他經常性業務者。
三、本處員工遇必須出差時,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並註明
    出差事由及明確列明出差地點,送經主管覈實指派;於一日內可辦理
    完成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多日出差。
四、出差人員之出差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盡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
    行程,如半日內可辦理完成者,應以出差半日為原則。
五、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經常出差人員,
    每人每月請領差旅費以不超過十五日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請領
    差旅費超過十五日者,應專案簽奉處長核定。
六、各科(室)主管對出差之指派,必須力求確實,並負責查核,不宜浮
    濫。
七、本處各單位經常出差人員,應於國內出差旅費當年度預算額度且在本
    規定範圍內報支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