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並委託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審查宗教場所低碳認證項目。
第三條 臺中市宗教場所低碳認證(以下簡稱低碳認證)項目如下:
一、紙錢源頭減量:使用大面額紙錢或環保紙錢、實施以米、
功、花等代金或不提供紙錢。
二、紙錢污染減量:使用環保金爐、紙錢集中清運燃燒、無紙
錢等。
三、線香減量:實施一爐一香、不提供線香或無焚香等。
四、燈泡節能措施:以節能燈泡代替傳統光明燈或太歲燈、無
光明燈或太歲燈等。
五、鞭炮減量:使用環保鞭炮、電子鞭炮或不使用任何鞭炮等
。
六、其他重要低碳環保措施:以電子蠟燭代替傳統蠟燭油燈、
不使用免洗餐具、推廣蔬食等。
前項各款低碳認證項目及其實施措施給分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臺中市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以下簡稱宗教場所)申請低碳認證
,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填具低碳認證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所在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提出。
區公所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審查宗教場所申請案件總分達六十
五分以上,送民政局審核。
宗教場所通過低碳認證審核者,由民政局頒發低碳認證標章,並
載明附款,嗣後經民政局查核有不符合原申請內容者,應廢止低
碳認證標章。
前項低碳認證標章效期三年。
第五條 宗教場所獲頒低碳認證標章者,由民政局每年將其名單公布於網
站予以表揚。
第六條 民政局得派員至宗教場所查核低碳認證項目。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另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