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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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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並委
託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審查宗教場所低碳認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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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臺中市宗教場所低碳認證(以下簡稱低碳認證)項目如下:
一、紙錢源頭減量:使用大面額紙錢或環保紙錢、實施以米、
功、花等代金或不提供紙錢。
二、紙錢污染減量:使用環保金爐、紙錢集中清運燃燒、無紙
錢等。
三、線香減量:實施一爐一香、不提供線香或無焚香等。
四、燈泡節能措施:以節能燈泡代替傳統光明燈或太歲燈、無
光明燈或太歲燈等。
五、鞭炮減量:使用環保鞭炮、電子鞭炮、環保禮炮車或不使
用任何鞭炮等。
六、其他重要低碳環保措施:以電子蠟燭代替傳統蠟燭油燈、
不使用免洗餐具、推廣蔬食等。
前項各款低碳認證項目及其實施措施給分標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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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臺中市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以下簡稱宗教場所)申請低碳認
證,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具低碳認證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所在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提出。
區公所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審查宗教場所申請案件,並將總
分六十五分以上案件送民政局審核。
宗教場所通過低碳認證審核者,由民政局頒發低碳認證標章,
並載明附款,嗣後經民政局查核有不符合原申請內容者,應廢止低
碳認證標章。
前項低碳認證標章效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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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宗教場所獲頒低碳認證標章者,由民政局每年將其名單公布於
網站予以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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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民政局得派員至宗教場所查核低碳認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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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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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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