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其搭乘
公車、國道客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捷運、計程車、醫療院
所就醫部分負擔、掛號費及其他相關福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敬老愛心卡: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二年內二吋彩色照片一張
(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檢附)。
四、敬老愛心卡每月自動儲值,本府得視該年度預算每月給予定額
之票款,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五、本府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國道客運及
本市捷運、計程車之規劃、監督事項、推動時程及補助須知之
訂定、敬老愛心卡之製作、交易表冊之查核、經費之撥付及業
者之監督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敬老愛心卡乘車及各項
補助政策擬定、申請資格規劃、經費之編列及相關協調聯繫事
項。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至本市醫療院所就醫部
分負擔及掛號費補助之規劃、簽約、推動時程及補助須知之訂
定,及醫療院所經費撥付之監督事項。
(四)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敬老愛心卡相關事項。
六、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敬老愛心卡應就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分別造
冊,並登記領用人之身分證字號或身心障礙手冊字號、領用日期,
並由領用人蓋章或簽名領取。
七、敬老愛心卡每月額度使用完畢後,持卡人得自費於本府公告之加值
機加值後繼續使用。
八、敬老愛心卡限本人使用,不得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本府
得停止使用一年,第二次查獲者,停止使用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
者,停止使用五年。但已依第十點規定於查獲前辦理掛失者,不在
此限。
九、敬老愛心卡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使用: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十、敬老愛心卡遺失時,持有人應向本市各區公所辦理掛失;敬老愛心
卡經掛失者,應重新辦理申請,每個月以一次為限。
敬老愛心卡掛失起二十四小時內遭冒用所生之損失,由敬老愛心卡
持有人自行負擔。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