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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敬老愛心卡乘車及各項補助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其搭乘
    公車、國道客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捷運、計程車、醫療院
    所就醫部分負擔、掛號費及其他相關福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敬老愛心卡: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二年內二吋彩色照片一張
   (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檢附)。


四、敬老愛心卡每月自動儲值,本府得視該年度預算每月給予定額
    之票款,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五、本府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國道客運及
         本市捷運、計程車之規劃、監督事項、推動時程及補助須知之
         訂定、敬老愛心卡之製作、交易表冊之查核、經費之撥付及業
         者之監督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敬老愛心卡乘車及各項
         補助政策擬定、申請資格規劃、經費之編列及相關協調聯繫事
         項。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至本市醫療院所就醫部
         分負擔及掛號費補助之規劃、簽約、推動時程及補助須知之訂
         定,及醫療院所經費撥付之監督事項。
   (四)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敬老愛心卡相關事項。


六、本市各區公所核(換)發敬老愛心卡應就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分別造
    冊,並登記領用人之身分證字號或身心障礙手冊字號、領用日期,
    並由領用人蓋章或簽名領取。


七、敬老愛心卡每月額度使用完畢後,持卡人得自費於本府公告之加值
    機加值後繼續使用。


八、敬老愛心卡限本人使用,不得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本府
    得停止使用一年,第二次查獲者,停止使用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
    者,停止使用五年。但已依第十點規定於查獲前辦理掛失者,不在
    此限。


九、敬老愛心卡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使用: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十、敬老愛心卡遺失時,持有人應向本市各區公所辦理掛失;敬老愛心
    卡經掛失者,應重新辦理申請,每個月以一次為限。
    敬老愛心卡掛失起二十四小時內遭冒用所生之損失,由敬老愛心卡
    持有人自行負擔。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