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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宿專用標識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發給經核准設立登記之民宿申請人民宿專用標識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第三條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發給民宿專用標識,每面收取規費新臺
          幣三千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民宿專用標識者,亦同。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