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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民宿專用標識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70238650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令.pdf
廢止法規整理表.doc
廢止法規整理表.odt
廢止總說明.doc
廢止總說明.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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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發給經核准設立登記之民宿申請人民宿專用標識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第三條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發給民宿專用標識,每面收取規費新臺
幣三千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民宿專用標識者,亦同。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