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宿專用標識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70238650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發給經核准設立登記之民宿申請人民宿專用標識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第三條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發給民宿專用標識,每面收取規費新臺
          幣三千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民宿專用標識者,亦同。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