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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評議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教師法規範事項,妥善審
    議公立學校(含公立幼稚園)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相
    關事宜,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評議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學校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案。
(二)確認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處理措施。
(三)提供本局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處理機制之
      建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各一人,並兼任正、副召集人。
(二)校長代表二人。
(三)家長代表二人。
(四)教育行政代表二人,由本局科長擔任。
(五)臺中市教師會代表二人。
(六)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一人。
(七)法學界代表一人。
(八)教育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聘期均為一年,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並經出席委員半
    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如涉及精神異常教師之審議, 當次會議並應有
    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代表參加。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之 ,並置幹事若干
    人,由本局人事室派人兼任,辦理幕僚工作。


六、不適任教師審議方式如下:
(一)精神異常教師之處理, 學校應檢具經合格精神專科醫師開立之患
      有精神疾病鑑定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 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
      議相關紀錄。本小組應針對其思考、情緒、知覺、 認知等精神狀
      態之異常及生活適應上之障礙作專業認定。
(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 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
      及具體事實資料,本小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
      關紀錄及具體事實資料, 及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資料,本小
      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四)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
      並應詳實列舉說明違反之事實,本小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七、本小組審議時,以書面(含照片、錄影等紀錄)審查為原則,並得邀
    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
(一)當事校長。
(二)當事家長會、當事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三)當事人及其推薦之教師一人。
(四)投訴人。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