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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評議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人字第107008615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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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教師法規範事項,妥善審
    議公立學校(含公立幼稚園)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相
    關事宜,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評議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學校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案。
(二)確認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處理措施。
(三)提供本局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處理機制之
      建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各一人,並兼任正、副召集人。
(二)校長代表二人。
(三)家長代表二人。
(四)教育行政代表二人,由本局科長擔任。
(五)臺中市教師會代表二人。
(六)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一人。
(七)法學界代表一人。
(八)教育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聘期均為一年,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並經出席委員半
    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如涉及精神異常教師之審議, 當次會議並應有
    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代表參加。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之 ,並置幹事若干
    人,由本局人事室派人兼任,辦理幕僚工作。
六、不適任教師審議方式如下:
(一)精神異常教師之處理, 學校應檢具經合格精神專科醫師開立之患
      有精神疾病鑑定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 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
      議相關紀錄。本小組應針對其思考、情緒、知覺、 認知等精神狀
      態之異常及生活適應上之障礙作專業認定。
(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 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
      及具體事實資料,本小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
      關紀錄及具體事實資料, 及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資料,本小
      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四)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學校應檢附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相關紀錄,
      並應詳實列舉說明違反之事實,本小組就所附相關資料審議之。
七、本小組審議時,以書面(含照片、錄影等紀錄)審查為原則,並得邀
    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
(一)當事校長。
(二)當事家長會、當事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三)當事人及其推薦之教師一人。
(四)投訴人。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