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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各區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補助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巡邏車輛,指供里守望相助隊巡邏使用之汽車、機車。



三、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汽車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二)補助金額:每輛新購巡邏汽車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四萬五千元。但
      車款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補助車款百分之四十九,並依預算編
      列數核實補助。
(三)申請程序:由里守望相助隊向所轄區公所提出新購申請,區公所彙
      整提報本局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將核准款項撥予區公所。
(四)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無巡邏汽車或機車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2.已有巡邏機車,無巡邏汽車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3.原有巡邏汽車,車輛老舊已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之常年里守
        望相助隊。
        前項所稱車款不包括巡邏汽車各項配備、保險、稅捐、規費及油
        料等費用。



四、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機車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二)補助金額:每輛新購巡邏機車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八百七十元。但
      車款未達新臺幣六萬三千元者,補助車款百分之四十九,並依預算
      編列數核實補助。
(三)申請程序:由里守望相助隊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車款不包括巡邏機車各項配備、保險、稅捐、規費及油料
      等費用。



五、區公所補助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時,應將下列事項納入補助契
    約:
(一)受二個以上單位提供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單位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之守望相助隊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單位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區公所補助之巡邏車輛應以各區里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名
    義登記。但特殊原因無法以主任委員名義登記者,區公所應提出建
    議方案,函報本局核准。
    前項車輛應於主任委員交接時列入移交,並由區公所負責監督移交
    。 



七、申請新購巡邏車輛之補助,由里守望相助隊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填具
    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
(一)購置車輛及過戶等原始相關資料。
(二)切結書。
(三)一次繳清車款證明。
  前項審查,區公所得另訂審核作業規範。



八、守望相助隊巡邏車輛由里守望相助隊自行管理,其車輛專供里守望相
    助隊巡邏使用,且限於行駛本市轄區,不得供私人使用或行駛他縣(
    市)。里內重要活動,得報所轄區公所核准後,得跨縣(市)行駛;
    遇有送重病里民至外縣(市)就醫或其他緊急情形,得於事後向所轄
    區公所報備。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撤銷補助,主任委員應返還區公所全額
    補助款:
(一)里長職務異動時,未將巡邏車輛移轉登記予新任里長。
(二)里長個人行為致巡邏車輛被法院假扣押、假處分。
(三)里長私自出售巡邏車輛、移作他用或其他不法等情事發生。
(四)新購巡邏車輛使用年限未達二年,因該里隊解散、因故遺失或其他
      原因出售巡邏車輛,未將車輛移轉登記予區公所。



十、里守望相助隊解散後之巡邏車輛,里長應移轉登記予區公所或按車輛
    使用之年數折舊計算返還補助款。
    前項返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返還金額=原補助金額×〔未使用年限÷(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
    +1)〕
    未使用年限=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已使用年數
    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十一、巡邏車輛使用年數已達二年未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且里守望相
      助隊未解散,因故遺失、故意毁損無法修復或出售巡邏汽車,應返
      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返還金額=原補助金額-折舊
      折舊=原補助金額×已使用年數÷(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1)
      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十二、巡邏車輛已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辦理車輛報廢:
(一)遭受意外損壞不堪修復者。
(二)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始可勉堪使用。
(三)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四)最近三年之維護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巡邏車輛報廢應經里守望相助隊推行委員會決議並函報區公所,辦
      理報廢核備事宜。



十三、區公所辦理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補助之審核、經費核發及核
      銷等相關業務,得列入民政業務考核項目。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五、本要點實際補助巡邏車輛數量及金額,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