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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民地字第107001572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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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各區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補助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巡邏車輛,指供里守望相助隊巡邏使用之汽車、機車。

三、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汽車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二)補助金額:每輛新購巡邏汽車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四萬五千元。
        但車款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補助車款百分之四十九,並依
        預算編列數核實補助。
    (三)申請程序:由里守望相助隊向所轄區公所提出新購申請,區公所
        彙整提報本局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將核准款項撥予區公所。
    (四)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無巡邏汽車或機車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2.已有巡邏機車,無巡邏汽車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3.原有巡邏汽車,車輛老舊已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之常年里
          守望相助隊。
    前項所稱車款不包括巡邏汽車各項配備、保險、稅捐、規費及油料等
    費用。

四、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機車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二)補助金額:每輛新購巡邏機車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八百七十元。
        但車款未達新臺幣六萬三千元者,補助車款百分之四十九,並
        依預算編列數核實補助。
    (三)申請程序:由里守望相助隊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車款不包括巡邏機車各項配備、保險、稅捐、規費及油料
    等費用。

五、區公所補助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時,應將下列事項納入補助
    契約:
    (一)受二個以上單位提供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單位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之守望相助隊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單位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六、區公所補助之巡邏車輛應以各區里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名
    義登記。但特殊原因無法以主任委員名義登記者,區公所應提出建
    議方案,函報本局核准。
    前項車輛應於主任委員交接時列入移交,並由區公所負責監督移交
    。

七、申請新購巡邏車輛之補助,由里守望相助隊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填
    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
    (一)購置車輛及過戶等原始相關資料。
    (二)切結書。
    (三)一次繳清車款證明。
    前項審查,區公所得另訂審核作業規範。

八、守望相助隊巡邏車輛由里守望相助隊自行管理,其車輛專供里守望
    相助隊巡邏使用,且限於行駛本市轄區,不得供私人使用或行駛他
    縣(市)。里內重要活動,得報所轄區公所核准後,得跨縣(市)
    行駛;如遇有其他緊急情形得於事後向轄區公所報備。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撤銷補助,主任委員應返還區公所全
    額補助款:
    (一)里長職務異動時,未將巡邏車輛移轉登記予新任里長。
    (二)里長個人行為致巡邏車輛被法院假扣押、假處分。
    (三)里長私自出售巡邏車輛、移作他用或其他不法等情事發生。
    (四)新購巡邏車輛使用年限未達二年,因該里隊解散、因故遺失或
        其他原因出售巡邏車輛,未將車輛移轉登記予區公所。

十、里守望相助隊解散後之巡邏車輛,里長應移轉登記予區公所或按車
    輛使用之年數折舊計算返還補助款。
    前項返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返還金額=原補助金額×〔未使用年限÷(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
    限+1)〕
    未使用年限=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已使用年數
    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十一、巡邏車輛使用年數已達二年未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且里守望
      相助隊未解散,因故遺失、故意毁損無法修復或出售巡邏汽車,
      應返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返還金額=原補助金額-折舊
      折舊=原補助金額×已使用年數÷(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1)
      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十二、巡邏車輛已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辦理車輛報廢:
      (一)遭受意外損壞不堪修復者。
      (二)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始可勉堪使
          用。
      (三)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四)最近三年之維護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
          以上。
      巡邏車輛報廢應經里守望相助隊推行委員會決議並函報區公所,
      辦理報廢核備事宜。

十三、區公所辦理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補助之審核、經費核發及
      核銷等相關業務,得列入民政業務考核項目。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五、本要點實際補助巡邏車輛數量及金額,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