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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檢查業務執行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考量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適用範
    圍擴大,為以有限檢查人力,發揮勞動檢查效能,就事業單位之風險
    特性、規模及法規違反結果嚴重性等考量,以風險分級管理方式,分
    別採取檢查及輔導之作為,特訂定本要點。
    第一項所稱檢查,其係指對工作者於勞動場所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之
    檢查,包括場所之安全管理、一般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危險性機械
    設備、危害性化學品製造、處置、使用、噪音、火災爆炸危害、墜落
    危害、健康管理及採光照明振動等項目之檢查。
    第一項所稱輔導,其係指提供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診斷、職業安全衛生
    防災技術及管理實務之臨場服務,以提升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知識推廣及安全文化之發展。


二、勞檢處依事業單位危害特性,運用風險管理方式,應優先實施勞動檢
    查對象如下:
(一)易發生死亡或職業災害等高危害風險者。
(二)有導致火災爆炸、墜落、被夾、捲、切割等高危害風險者。
(三)經檢查違反規定或輔導建議結果未改善者。
(四)其他經勞檢處認為高危害風險者。


三、勞檢處於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時,以職業安全衛生防災檢查重點項
    目(如附表)為優先檢查項目。
    實施前項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時,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檢查重點項目
    者,應依法處分。


四、勞檢處於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查對象及
    檢查項目得不受第二點及第三點限制:
(一)發生職業災害者。
(二)工作者申訴檢舉案件。
(三)媒體報導案件。
(四)其他經勞檢處認為必要者。


五、勞檢處於實施職業安全衛生輔導時,下列對象應優先實施輔導:
(一)營造業以外之事業,且其工作者為三十人以下者。
(二)工程總金額為五千萬元以下之營造業。


六、勞檢處為提升事業單位整體工作環境之安全衛生管理水準,除勞動檢
    查外,應一併實施職業安全衛生輔導。
    前項職業安全衛生輔導,應提供輔導建議結果,並請事業單位函復其
    辦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