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項減碳政策,特設臺中市政府
低碳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減碳之願景目標與策略之審議。
(二)各機關減碳相關事務協調、整合。
(三)各機關推動減碳相關工作督導。
(四)配合中央部會節能減碳政策推動並協調相關執行事項。
(五)研訂減碳家園建構相關補助或獎勵辦法。
(六) 其他有關低碳城市建構事項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二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依任務性質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所屬下列
機關之首長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二)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三)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四)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五)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六)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七)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八)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九)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十)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十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十二)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十三)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十四)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十五)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十六)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七)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十八)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十九)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二十)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參事、顧問或技監兼任,協助推動執
行相關業務及本委員會幕僚作業。
四、本委員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低碳策略之執行及審議督導各機關執行成
效,得設諮詢小組,諮詢小組成員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
組成,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諮詢委員會議由本委
員會執行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持人。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諮詢小組成員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下設低碳城市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低碳辦公室),辦理低
碳業務之推動。
低碳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負責統籌本市
低碳城市建構計畫之推動與執行;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委員會執行長
兼任;另置秘書一名,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技正、秘書或專員兼任,負
責審閱低碳辦公室各組公文。
八、低碳辦公室下設綜合規劃與秘書組、教育宣導與推廣組、經濟發展與
農業組、都市發展與建設組及運輸交通與觀光組,各組分置組長一人
,組長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之副局長或主
任秘書兼任;並得分置副組長一人至五人,由本府就臺中市政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臺中市政府秘書處、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
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水利
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民
政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之
簡任官派兼之;各組組員十七名由相關局處派員兼任,並常駐低碳辦
公室。
前項各組負責業務依核定通過之低碳城市行動綱領,並追蹤檢討各局
處辦理「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成效,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綜合規劃與秘書組,其業務如下:
1.統籌辦理低碳城市行動綱領各項推動措施成果彙整、減量成效
及資料稽核審查。
2.評估本市溫室氣體盤查及減量績效驗證工作。
3.辦理本府低碳城市推動策略執行績效評估作業及對應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辦公室及生態社區推動方案室之聯
繫窗口。
4.其他專案工作。
(二)教育宣導與推廣組,其業務如下:
1.統籌辦理低碳城市行動綱領各項推動措施成果彙整、減量成效
及資料稽核審查。
2.辦理本市低碳及永續發展教育政策評估、宣導及研究。
3.參與各項國際城市交流、研討、論壇及成果發表。
4.其他專案工作。
(三)經濟發展與農業組,其業務如下:
1.統籌辦理低碳城市行動綱領各項推動措施成果彙整、減量成效
及資料稽核審查。
2.評估本市各產業發展之低碳相關政策、方案,扶植並引進低碳
產業等工作。
3.其他專案工作。
(四)都市發展與建設組,其業務如下:
1.統籌辦理低碳城市行動綱領各項推動措施成果彙整、減量成效
及資料稽核審查。
2.評估本市區域開發或都市建設納入低碳理念、方案擬定及後續
工作之推動。
3.其他專案工作。
(五)運輸交通與觀光組,其業務如下:
1.統籌辦理低碳城市行動綱領各項推動措施成果彙整、減量成效
及資料稽核審查。
2.評估本市綠能交通、低碳旅遊等政策及推廣低耗能大眾運輸系
統。
3.其他專案工作。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及低碳辦公室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所需經費,由各權責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