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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接受中央補助之納入預算證明書開立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中央各部會要求其補助款項須納入本市地方總預算(追加預算)辦理者
    ,其納入預算證明書之開立程序如下:
(一)由各受補助機關填具現行本府「各機關蓋用印信申請表」,核章時需
    內會會計單位管控,並檢附「臺中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格式如
    附件,其文字得配合補助機關特殊要求酌予修改)。
(二)「各機關蓋用印信申請表」之決行,請依本府現行規定辦理,並於決
    行後,送請秘書處於「臺中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蓋用本府印信及
    市長職銜簽字章。
(三)前開作業完成後,請各該機關影印納入預算證明書一份逕送主計處錄
    案管控。



二、中央各部會補助款非屬前開應納入本市地方總預算(追加預算)辦理之
    範圍者,其納入預算證明書之開立仍依各機關現行方式辦理,惟仍請
    各機關於辦理完成後影印納入預算證明書一份逕送主計處錄案管控。



三、除前開納入預算證明書之開立作業程序外,各機關申請中央補助款及
    其核定情形,仍應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直轄市及縣
    (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知會其會計單位,及副知主計處
    、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