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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接受中央補助之納入預算證明書開立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7007087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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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開立納入預算證明書作
    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中央各部會要求其補助款項須納入臺中市地方總預算(追加預算)、特
    別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辦理者,其納入預算證明書由各受補助機關依
    臺中市接受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書格式(如附件)自行開立
    ,其文字得配合補助機關特殊要求酌予修改,並應知會各機關會計單
    位錄案管控。

三、除前開納入預算證明書之開立作業程序外,各機關申請中央補助款及
    其核定情形,仍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之規定,知會各機關會計單位,及副知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臺中市
    政府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