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藝術品典藏及推動典
藏相關業務,特設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本館審議典藏計畫。
(二) 協助本館辦理下列典藏業務:
1. 審議本館藝術品之典藏(含蒐集、購藏、捐贈、移撥、交換、淘
汰等)。
2. 審議本館藝術品之寄藏事宜。
3. 協助藝術品之推薦、評鑑及鑑價。
4. 其他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籌備處主任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
由本館聘任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惟每任期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為新任;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委員會視審議典藏相關事項之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代理之
。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或
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協助。
六、本委員會委員對涉及個人、三等之血親或姻親或經本委員會決議認定
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予迴避,不得參與會議及表決,對會議內容有保
密之義務。
七、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應以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要點經本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