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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典藏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藝術品典藏及推動典
    藏相關業務,特設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本館審議典藏計畫。
   (二) 協助本館辦理下列典藏業務:
     1. 審議本館藝術品之典藏(含蒐集、購藏、捐贈、移撥、交換、淘
        汰等)。
     2. 審議本館藝術品之寄藏事宜。
     3. 協助藝術品之推薦、評鑑及鑑價。
     4. 其他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籌備處主任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
    由本館聘任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惟每任期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為新任;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委員會視審議典藏相關事項之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代理之
    。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或
    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協助。


六、本委員會委員對涉及個人、三等之血親或姻親或經本委員會決議認定
    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予迴避,不得參與會議及表決,對會議內容有保
    密之義務。


七、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應以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要點經本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