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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纖維館)文物蒐藏作業需要
,特設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蒐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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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一)纖維館蒐藏政策之修訂。
(二)文物之蒐集、購藏、捐贈、移撥、交換等蒐藏品入藏與分級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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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蒐藏品註銷與處置之審議。
(四)纖維館蒐藏政策及相關作業要點中規定須由本委員會建議或審議
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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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籌備處主任擔任召集人,副主任擔任副
召集人,秘書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
文化局)聘任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每任期至少四分之一委員為新任
;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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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視蒐藏作業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或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書面審查通過方式同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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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因故無法出席,由副召集人
召集並主持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開會
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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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
得視審議件之專業領域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纖維館人員列席諮詢。如
無法到場,亦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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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委員對涉及個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經本委員會決議
認定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予迴避,不得參與會議及表決,對會議內容
有保密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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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應以文化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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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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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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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