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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蒐藏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源字第107000594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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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纖維館)文物蒐藏作業需要
    ,特設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蒐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一)纖維館蒐藏政策之修訂。
    (二)文物之蒐集、購藏、捐贈、移撥、交換等蒐藏品入藏與分級審議
        。
    (三)蒐藏品註銷與處置之審議。
    (四)纖維館蒐藏政策及相關作業要點中規定須由本委員會建議或審議
        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籌備處主任擔任召集人,副主任擔任副
    召集人,秘書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
    文化局)聘任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每任期至少四分之一委員為新任
    ;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委員會視蒐藏作業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或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書面審查通過方式同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
五、本委員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因故無法出席,由副召集人
    召集並主持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開會
    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
    得視審議件之專業領域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纖維館人員列席諮詢。如
    無法到場,亦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對涉及個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經本委員會決議
    認定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予迴避,不得參與會議及表決,對會議內容
    有保密之義務。
八、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應以文化局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要點經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