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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發展研究論文獎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大學院校(以下簡稱各院校)教師或
    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積極參與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政發展
    研究工作,提供市政規劃建言,以提昇市政建設之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計畫採論文寫作之方式,獎助各院校教師或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
    ,撰寫有關本市市政發展及政策規劃研究之各項研究計畫。
    申請類別分為碩士論文、博士論文及實務工作研究論文三類。論文書
    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如以外文撰寫,應檢附中文摘要。但獎助
    範圍不包括規劃研究設計報告。



三、申請獎助之論文及其申請期間,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
    稱研考會)公告之。



四、每年度投稿篇數達十篇以上者,評選作業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
    (一)初審:本府籌設獎助市政發展研究論文審查小組,遴聘學者專家
        三人至九人組成,辦理初審工作。
    (二)複審:本府籌設獎助市政發展研究論文評審委員會,由副市長擔
        任召集人,並由研考會、申請獎助論文性質所屬之本府各機關首
        長三人至五人組成,辦理複審工作,並召開複審會議,進行各項
        決議工作。
    每年度投稿篇數未達十篇者,逕籌設獎助市政發展研究論文評審委員
    會,由副市長(召集人)、研考會及申請獎助論文性質所屬之本府各
    機關首長三人至五人組成,辦理複審工作。



五、論文獲獎名單,研考會應於申請獎助論文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個別通知
    獲獎人並公告於本府網站,另擇期頒獎。
    未獲獎之研究論文不予主動退還。但著作人得向研考會請求退還。
    申請獎助之論文,如已獲得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或獎勵者,禁止參賽
    。



六、獎助金額由研考會獎補助費獎勵金項下支應,研究論文經審查符合本
    府需求,並對本府業務推動確有助益者,按名次先後依下列標準予以
    獎助。但獎助市政發展研究論文複審會議得決定某些獎項從缺。
    (一)第一名:新臺幣六萬元及獎狀一紙。
    (二)第二名:新臺幣五萬元及獎狀一紙。
    (三)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及獎狀一紙。
    (四)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及獎狀一紙。
    (五)第五名: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一紙。
    (六)佳作:新臺幣一萬元及獎狀一紙。



七、申請獎助之論文格式如下:
    (一)篇幅限制、版面設定:申請者將論文節錄重點,字數限制二萬字
        或內容三十頁以內,採標楷體十四號字輸入A四紙張直式橫書印
        製,上下左右之邊界各為二.五公分,行距為固定行高,行高為
        二十二pt。
    (二)封面及封底:A四紙張採直式橫書方式,於封面註明申請獎助之
        論文名稱、學校、系所、研究生、指導教授及論文完成日期。
    (三)內容:
        1、摘要。
        2、目錄。 
        3、前言或研究緣起。
        4、研究目的與重點。
        5、文獻探討。
        6、研究設計、研究架構及分析方法等。
        7、分析結果及研究發現。
        8、結論及政策建議。
        9、參考文獻。
    申請人應提送研究論文一本、論文節錄重點一式五本及獎助申請表(
    附件一) ,上述資料並附加電子檔光碟一份(word檔),向本府提出申
    請。



八、申請獎助之論文評審標準:
    (一)前言或研究緣起占百分之五:內容應與本市市政建設相關。
    (二)研究目的與重點占百分之五:內容應與本市市政建設相關。
    (三)文獻探討占百分之十五:呈現研究主題思維的過程具邏輯、嚴謹
        。
    (四)研究設計、研究架構及分析方法占百分之十五:內容應具適切、
        周延。
    (五)分析結果及研究發現占百分之二十:針對研究緣起、目的與重點
        加以回應。
    (六)結論及政策建議占百分之四十:提出對本市市政建設應用上具體
        可行之政策建議或改進方案。



九、本府得將獲獎助之研究論文,提供相關機關參考。獲獎人應簽署授權
    使用同意書(附件二),同意本府無償使用、散布、重製、發行、公開
    發表、翻譯及使用其論文之書面文件,並同意授予本府公開建置於本
    府全球資訊網,供非營利性質之線上閱讀或下載列印等學術研究目的
    之利用。



十、獲獎助之研究論文於本府相關機關有需要時,獲獎人應前往該機關進
    行簡報分享,另於對外發表時,應加註本文曾獲本府獎勵。



十一、獲獎助研究之論文,其內容若涉有抄襲、剽竊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時
      ,由申請人負責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二、審查小組及評審委員會均為無給職。